在涉及
商铺租赁纠纷的法律事务中,常有明确的专属
管辖原则,即该类
纠纷的审理权限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不动产引发的各类
诉讼,其
管辖权均归属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由于商铺本身乃是不动产的一种形式,因此商铺租赁纠纷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这种专属管辖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法院更为深入地了解案情,以便于对涉案不动产进行实地勘查以及采取相应的
保全措施等。此外,它还能够有效规避因管辖权问题而可能引发的争议,从而确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进一步提升
诉讼程序的效率性。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且该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此约定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那么就应当依照该协议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