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欺骗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可以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种情况是,有意地对一些关键性的事实进行掩盖,例如,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的瑕疵或者质量问题等;第二种情况则是,通过
虚假的广告宣传来夸大配套设施的规模和品质;第三种情况是,在
签订合同时,故意设定一些不平等的条款,以此来限制
消费者的权益或者增加他们的责任负担;最后一种情况是,采取诸如“
一房多卖”这样的恶意
违约行为。
要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
欺诈行为,必须对其主观意图、具体行为表现以及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损害结果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与评估。
如果能够证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实存在欺诈行为,那么作为消费者,就有权利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要求
解除合同、获得相应的
赔偿损失等等。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提出这些主张时,必须提供充足的
证据予以支撑,例如,广告宣传材料、合同文本、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