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不再续订的雇佣合约中,
经济补偿金额度的评估过程中,普遍将
社会保险费用排除在外,并不纳入补偿基数范围。
而这个
补偿金额度的整体计算基础则通常是员工于
劳动合同解约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
工资额。
这其中所谓的“平均工资”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
劳动者理应获得的工作报酬总额,其涵盖了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以及各种形式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质的收入。
然而,由用人单位代为扣除并缴纳给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障机构的
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并不被视为工资的组成部分。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具体的计算方式可能会因为地域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若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遇到了困惑,我强烈建议您查阅当地的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向当地
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以便获取到最准确无误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