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条款,
逃税漏税行为便涉及了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具体来说,该款明确指出,凡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虚构
虚假纳税信息或故意不履行申报义务,且其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以及相应
罚金的严厉惩处;而当逃税
数额巨大并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则可能会遭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伴随着罚款的法律责任。
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假如他们同样采取上述恶劣手段,故意不缴或少交已扣、已
收税款,且
数额较大的,按前述条款进行相应
处罚。
只要税务机构依法向有关
当事人发出追缴通知,当事人工商接到此通知后如期补足应纳税款,支付
滞纳金和接受
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即可免于承担
刑事责任;然而,若因逃避缴纳税款曾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曾被税务机构依法给予两次之上的行政处罚,则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