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房的法定解除权的享有及其具体行使,需严格遵循特定的法律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审阅
合同条款,以确定其中是否对于房屋交付的时间以及交付
逾期违背相应职责所导致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的阐述。
通常情况下,若出卖人由于自身原因迟滞交付房屋,经过买方合理的催促之后,在既定的期限之内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此义务,甚至严重到已经导致买卖双方之间无法继续实现购
买房屋的合同目的,那么买方便有正当理由决定解除
购房合同。
此外,买方对出卖方进行催告的时候,必须留足对方充分的准备和回应时间。
在选择行使解除权这一行动的过程中,买方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通知,并且在此通知中明确、清晰地表述
解除合同的意向信息。
然而,我们也务必关注解除权的有效行使期限,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在双方
当事人签署的合同之中对此问题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买方未能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到期之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该项权利时效将自动消失;也就是说,如果法律并无具体规定亦或是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并未就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达成共识,则从买方已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解除事项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若超过一年仍旧未能行使自己的解除权,亦或者在得到卖方的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同样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那么该项权利将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