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债务诉讼的问题上,法定的
管辖法院往往会遵循“原告就被告”的
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事例的审理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负责进行。
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那么该案的管辖法院则应当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
除此之外,
合同履行地法院亦具有相应的
管辖权。
当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表述时,若争议的标的物为给付货币,那么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便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若是交付不动产的情形,则不动产所在地将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
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因
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其管辖法院应为被告的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又比如因票据
纠纷引起的诉讼,其管辖法院则应为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债权种类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