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期间内,用人机构未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
社会保险金的交纳,那么
劳动者便有权利提出
赔偿请求。
关于
赔偿标准,往往是依据给
当事人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来计算。
普遍而言,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补充缴纳在试用期内原本应该缴纳却未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若由于未进行社会保险金的交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所带来的利益和福利,例如无法报销
医疗费用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负起相应的赔偿义务。
至于具体的
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状况加以判断和决定,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劳动者由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假如劳动者据此采取
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权要求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薪资标准。
未满六个月时,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