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动物致害事例主要涉及到饲养者或管理者的
民事侵权责任问题。
一般来说,当所饲养之动物给他人带来损失时,饲养者或管理者需承担无过错
赔偿责任。
然而,如能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损害系由受害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发,则可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例如,若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而导致他人受损,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应承担起
侵权责任。
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造成他人伤害,饲养者或管理者更须承担起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免责理由。
此外,若有动物被遗弃或
逃逸,在其遗弃或逃逸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则应由原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若因第三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动物致害,受害方可选择向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要求
赔偿,亦可直接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
在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完毕之后,他们还有权向第三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