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所明示,凡
当事人得知或据知其自身健康权益已可能遭受损害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均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同时,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务的医学会亦应自正式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
而作为当事人,则需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将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所有材料、书面陈述以及答辩意见等悉数提交。
医学会在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书面陈述以及答辩意见之后,须于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鉴定时间有可能会被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