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一般情况下,正常
辞职是不应该被扣除
工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如需解除与用人单位间的
劳动关系,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对方即可;而在
试用期期间,如需
解除劳动合同则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因此,只要您遵循上述法定程序选择离职,并完善工作交接事宜,用人单位理应按照您实际的工作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然而,如果您违反了
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例如未能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单位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等等,那么单位有权利依据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您提出责任要求,但是在此基础上所扣除的工资仍需保证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
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不幸遇到用人单位无理地
克扣工资,您有权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