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并未明文规定有任何三种类型的事例是律师绝对不可接触
当事人的情况。
然而在极个别特殊场景下,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可能仍需遵守相关规定。
例如在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子中,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必须事先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活动等性质严重的
犯罪事例,在
侦查阶段律师与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见面时,也应经过
侦查机关的特别许可方能进行。
然而请注意,尽管存在这些限制条件,但它们并不等同于绝对的“不得会见”原则,而是需要遵循特定的规程和审批手续。
总而言之,律师的会见权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会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