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完成了
征地安置计划的
当事人而言,是否能够自主修建房屋,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一般来讲,倘若在落实安置措施的过程中,已经为迁徙人员提供了妥善的居所解决办法,并且这个方法是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些人将不再具备自行兴建住房的资格。
然而,若安置方案存在某些不足之处,或者未能充分保障被安置人员的
居住权益,同时,这些被安置人员又满足了当地关于建房申请的各项要求,例如拥有合法的
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等等,那么在他们依法依规地履行完相关的审批程序之后,或许会得到批准建造房屋的许可。
但是,这仍然需要通过严谨的审批流程以及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
总的来说,我们不能简单地做出一个普遍适用的结论,而是应该结合多种因素以及具体的规定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