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劳动法律体系中,倘若雇主单方面决定与已经怀孕的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这在严格意义上构成了对
劳动合同的非法解除。
在此种情况下,孕妇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雇主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对于
社会保险补偿部分,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在
工资正式发放之前,全额为孕妇缴纳其在职期间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至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一般参照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进行计算。
而经济补偿则依据
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总时长,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计算;反之,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孕妇还需要关注生育津贴等相关权益的保护问题。
如若由于雇主的非法解雇行为导致孕妇无法享受到这些权益,那么孕妇同样有权利要求雇主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