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
诉讼活动过程中,倘若被通知参加
开庭审理的被告未能遵照
传票所规定的期限准时出庭应诉,且并无妥当原因作出合理说明,抑或未经法庭允许即自行中途离场的,审判机关便可依法作出
缺席判决,以便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已经主动放弃其行使
抗辩权以及提供
证据质证的法定权利。
然而,上述情况的确有可能对被告方造成不利影响。
在被告未出席庭审的不利境地下,法院仍然需要根据原告方提交的各类有效证据以及
当事人的客观阐述展开全面、公正的审理流程,进而就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参照现行法律
法规进行衡量判断。
相较之下,若涉及到
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必须亲自到庭接受审理。
否则,将有可能面临司法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拘传至庭的严重后果。
因此,被告并无出席庭审并不足以决定整个案件审理的成败得失,但一般来说,这无疑对被告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构成了潜在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