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架构中,关于
侵权行为的
纠纷案件的
管辖权问题,可以由双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或通过约定加以明确,这是一种法定的
管辖方式之一。
但是这种约定并不是毫无约束和限制的,而是受到法律
法规的严格要求和具体约束。
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管辖约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且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形式要求。
例如,约定的法院必须与争议事项存在实质性的关联性,同时也不能够违背专属管辖以及等级管辖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当涉及到因侵权行为引发的
诉讼时,根据常规情况,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方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然而,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法院的话,只要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其效力就应该得到尊重和认可。
总而言之,有关侵权行为案件管辖权的约定并不等于绝对的自由决策,它仍然需要在法律所明确设定的权限范围之内进行实施,以便于保障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