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争议问题的
管辖权,具体负责部门需要依据不同状况来确定。
通常来讲,占用乡、镇两级行政单位辖区内的土地发生矛盾冲突时,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更高级别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至于涉及到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
纠纷案件,
当事人则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并提交至相关法庭进行
民事诉讼。
若是对上述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措施存在异议,相关人员应在收到
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提交至特定人
民法院进行上诉。
在此之外,针对
土地承包及经营期间产生的纷争,有关当事人亦可事先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请求,仲裁机构将依据案情进行查证核实。
当然,若对
仲裁结果仍有疑问,申请人仍然有权直接
递交诉状至法院进行
报案。
综上观点分析,解决土地争议的途径繁多,具体选用何种方法以及确定哪些部门作为争议
归责主体,都需要结合争议的性质与实际情况来审慎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