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之规定,主管主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须于在正式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请求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事故争议双方
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相关当事人有义务在收到医学会传达的文件通告日期起十个自然日内,向医学会提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所有材料、清晰陈述以及必要的反驳证明。
待医学会接收到当事人所提交的所有相关资料和申述后,医学会有责任在四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安排鉴定事宜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简称“鉴定文书”)。
换言之,根据常规设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整体流程应该在六十个自然日内有序完成。
然而,在面临特殊状况之时,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鉴定时间可作适当延展,但这一延长期限不应超出三十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