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治理体制中,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被法律所认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除了宪法以及特别法规定为国有资产范畴的土地外,城市市区的土地均归国家所有;而对于农村及城市近郊地区的土地,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将其划定为国有资产,否则都应视为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然而,
土地使用权则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
举例来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以进行转让;同样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流转的。
但是,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保持不变的,任何形式的擅自变更或转让都是不被允许的。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同时维护国家和集体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