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公司法法律体系之中,对于股东
出资额的设立有如下明确的规定:
首先,各股东需严格遵循
公司章程中的具体约定,积极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依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出资方式既可选择货币形式,亦可选用能够以货币进行合理估值且具备合法转让条件的非货币资产,例如实物资产、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
其次,各股东的出资额必须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数额及比例相匹配。
就
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额在经公司
登记机关完成登记手续之后,便成为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再次,若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出资义务,则须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款项,同时还需向已经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支付
违约金。
最后,当公司成立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公司章程所设定的价格,那么应当由实际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弥补其差额;而在
公司设立之初的其他股东也需要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