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女性员工休
产假的这一阶段内,员工是享有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的,无论所在公司是否为其参保
生育险种,均应按照公司去年全年职工的月平均
工资作为基准,由
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对于尚未参与该保险计划的企业,则需要按照女性员工在确定休产假之前所能获得的每小时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因此,只要有任何雇主未能切实履行上述法定责任,严重侵犯了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女职工就有权要求雇主尽快补齐应当发放的
产假工资,并且还可以进一步提出索赔要求,争取额外的
经济补偿。
我们在此建议您,在权益遭受损失时,应该主动寻求与雇主的协商途径,若协商无果,也可以考虑向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
仲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