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
民事诉讼程序中,各方负担
律师费用的事宜可以依据如下一般性原则确定:一般而言,原告或者聘请律师之一方应当自觉承担其委托事项中所产生的律师费用。
然而,亦有特殊情况另当别论,譬如在两方
当事人签订的合约中有明确约定由违约者承担本次庭审中的全部或部分律师费用时,便应当按照契约条款履行相关义务。
此外,于诸如
知识产权侵犯、反
不正当竞争等个别法令
法规所规制的特定案件中,如果
胜诉方确有充分理由证明自身遭受损失,则有可能使
败诉方承担远超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用。
最后,若在某些具有恶意控诉或者滥用
司法程序等明显
违规行为的事例中,受理法院也有权酌情决定由败诉一方承担
起诉方所支出的部分律师费用。
综上所述,是否应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用并非一成不变的定式,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