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遍情形而言,在处理因工受伤所引发的
医疗费用问题时,只要费用的性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三个法律规范中的任何一项,其相应的支出便应当由
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全额负担。
然而,当涉及到需要个人自行支付的
工伤自费药物部分时,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相关
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对员工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则该药品相关的费用将不得不由用人单位自身予以承担。
倘若用人单位已经依照法定义务按时为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而却发现部分自费药物被排除在家伤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外,此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与分歧。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或者
公平原则的考量,用人单位或许会主动承担起一部分责任,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是绝对的,也不能够被视为理所当然。
总的来说,究竟由哪方承担相关费用,必须要结合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事例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