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中,原告撤销
诉讼请求之后是否能够再次提
起诉讼,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断。
通常而言,当原告主动撤回诉讼请求并且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重新发起
诉讼时,人
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然而,若
撤诉并非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或者出现了被告擅自更改先前作出的
行政行为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原告在撤诉之后仍然有权利再次提起诉讼。
举例来说,假如被告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变更,原告对此表示认同并提出撤诉,但是被告却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变更后的行政行为,此时原告便有权针对原先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诉讼。
另外,倘若原告因为未能按时缴纳
案件受理费用而被裁定为撤诉,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提起诉讼,并依法解决了预交费用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