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怀孕妇女而言,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期这三阶段内,从事雇佣活动的企业或组织均不得未经许可便强行解聘其职务。
如有企业或组织未遵守上述原则而擅自终止与怀孕妇女的劳工合同,则需依照下列标准对其予以补偿:首先,该企业或组织应当承担因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
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以
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为准。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则是根据
劳动者在该企业或组织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劳动者在企业或组织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计算;反之,如果劳动者在企业或组织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处所提到的“
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此之外,怀孕妇女还有权要求恢复原有的
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
劳动合同,直到怀孕、生育和哺乳阶段全部结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