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所定义的
股份有限公司是自主经营的主体,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其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基础,毫无保留地承担着对公司的所有法定
债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首先会动用公司的固定资产去清偿所背负的债务。
假如公司本身的资产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需求,股东只需依据他们的实际投资额,在相应的范围之内承担起有限的偿债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他们的
出资义务,甚至出现了
抽逃出资的恶劣行径,那么当公司的债务无法得到全额清偿时,这些股东就应当在他们尚未投入的资金及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起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剩余债务的
补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在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由于违背了忠诚尽责以及勤勉工作这两项基本的职责要求,从而导致公司遭受债务损失,这些人员甚至也可能被
追责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处理这类问题的一般原则是优先考虑公司的现实财务状况来决定偿付方案,然后再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前述的股东及董监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公司损失,才需由相关
责任人分别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