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著作人身权中的姓名表示权、修正权以及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享有无期限的保护。
针对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及在本法律条款中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权益的保护期限,将从作者生命结束时起算,延续到其去世之后的五十年,直至该日期的12月31日为止。
若涉及到合作作品,则保护期限将持续到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年头的12月31日。
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作品,以及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职务作品的
著作权(仅限于
署名权以外的部分),其发表权、以及在本法律条款中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权益的保护期限,将从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计算,延续到第五十个年头的12月31日为止。
然而,若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尚未发表,那么本法律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
至于电影作品以及通过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式所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等,其发表权、以及在本法律条款中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权益的保护期限,同样为五十年,从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计算,直至第五十个年头的12月31日为止。
但是,若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尚未发表,那么本法律也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