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伙合同纠纷的审理,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通常是由被告所居住的地方人
民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
然而,倘若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签订并生效了专属
管辖权的协议,那么就应当依照该协议的内容来确认应当由哪个具体的法院进行管辖。
若合同对于其履行的地点并未作出具体的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了但依然模糊不清,那么当争议的标的物为金钱支付时,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处的地区则应被视为是
合同履行地;当涉及交付不动产业时,不动产部署所属的地区也应该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标的物,若依据合同规定需要由某一方亲自履行执行的义务,那么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居住的地域应该被作为合同履行地看待。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有若干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率先受理案件的那家法院不得再擅自将案件转交给另一个同样拥有管辖权的法院。
而在两个及以上的法院均有权管辖同一
起诉讼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提起
诉讼;但是,如果原告向两个甚至更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提起诉讼,那么应当由最先
立案的那一家法院负责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