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构造要件主要涵盖如下几大方面:第一,此种合同已经依法成立,然而,由于某些法定的有效条件尚未满足,因此暂时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合同的主体涉及到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并不相符。
第三,无权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
签订合同,但是并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第四,无处分权人擅自处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在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下,其最终的
法律效力将取决于有权人是否予以追认或者拒绝。
如果有权人选择追认,那么该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有权人选择拒绝,那么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追认应当采取明确的表示形式,而非默示的方式。
此外,对于合同的相对人而言,他们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催告权和
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