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针对
工伤所做的评级仅有一次。
然而,依然存在以下两种特殊状况,使得该评定有可能需以重新评估:当伤势发生显著变化且经过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证承认确实需要进行重新评估时;或是在初次评估结果公布之后,若
当事人对于评估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再次评估的申请。
对于因工伤导致的身体损伤,在经过适当的医治后,如果仍存在明显残疾或影响到劳动力的情况,则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此过程应该由用人单位、工伤者本人或其
近亲属向设有市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供与
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一般而言,设立在市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给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遇特殊情况,延长至90个工作日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