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国家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均由实施
侵权行为的国家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对于行政领域的赔偿责任,则通常由做出该
行政行为的相关行政机构负责履行。
当行政行为经过
复议机关复议时,初始的侵权
行为人即原
行政机关即成为赔偿
责任主体。
然而,若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导致了受害者权益的进一步侵害,那么复议机关亦需依法就其加重的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涉及到
刑事领域的
赔偿事情,其责任机关主要包括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职能的国家机关,同时也涵盖看守所及监狱管理机构。
在特定情况下,如若赔偿责任机关系人
民法院,则赔偿费用由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分担支付;反之,如赔偿
责任方为其他机关,那相应的赔偿款项将由财产储备充足的
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