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务派遣协议即将到期之际,假如
劳动者选择不再与用人单位续约,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涉及到法定的
赔偿责任。
然而,假如劳务派遣公司为了保持或者提升原
劳动合同所设定的各项条件,向劳动者提出了
续签劳动合同的提议,但是劳动者却明确表示拒绝签署,那么此刻劳动者将无法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
若是在此情况下,派遣公司降低了原先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仍然坚决反对
续签,那么派遣公司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一年为准;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的劳动者,派遣单位需要支付半数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月工资”这一概念,它特指劳动者在签订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份的平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