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
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担的
债务,通常是由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额偿付的。
与此同时,股东也会以他们承诺的
出资份额作为一个上限,来承担对
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
换句话说,公司作为独立的
法人实体,享有完全的独立法人财产所有权,能够利用自身的财富去偿还对外的负债。
但是,当股东出现未能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或者
抽逃出资等情况时,当公司债务无法被偿清时,这位股东便需要在他尚未出资的本息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未能清偿的那部分负起
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倘若有股东滥用了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通过躲避债务的方式,给公司的
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的,那么这些不法行为发生的股东们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起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