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宣告破产之时,对于员工的
经济补偿金将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计算:即按照员工于本单位服务年限的长短,每满一年的期限便向该员工发放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赔偿。
若待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整年,则会被视作一整年来处理;而低于六个月的,则只会向员工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值得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到的“
月工资”,其实就是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法定终止的时候向前推算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工资。
倘若该员工的每月工资远超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所对应的直辖市、设有街道办事处级别的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本地域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我们需要根据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且在给予该员工的经济补偿年限上亦不能超过十二年。
另外,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必须在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
债务之后,才能安排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