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之判定,主要依据如下几项原则:首要者为追认权。
即当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经过其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之后,才能具有有效性;若委托
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倘若未能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该合同对被代理人而言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其次,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
撤销权同样也会影响
合同效力的判定。
相对人可以向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进行一个月期限内的催告,如果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没有作出任何表示,则可视为他们已经拒绝了追认。
而在合同尚未得到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审视合同的具体内容及目的,看它们是否违反了法律
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同时也要检查它们是否背离了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合同的最后效力将由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结果,以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行使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