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缔结
劳动合同时寻求
仲裁方
立案时,以下几种类型的
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首先是能够直接证实
劳动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明,例如
工资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比如银行账单流水),或者工作证件、服务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等;其次是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证据,例如工作邮件、工作成果、与工作相关的文件等等;第三种是
证人的证词,例如同事的
证言;最后是针对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例如实时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都可以充分地映射出工作内容及劳动薪酬等方面的信息。
另外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提供的所有证据必须要
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且符合法律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上说明
劳动者的确与用人单位之间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且证实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犯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