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有效性取决于特定设定的条件是否得以达成。
首先,此类合同尽管已经生效,但是其
法律效力仍然处于未确定的地位。
例如,由限制性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也必须得到他们的
法定监护人的认可才能生效应力。
其次,对于这个法定监护人或者被
代理人来说,他们依法享有一种可以向内部人员催促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承认的权利。
而这个时间期限通常是指一个月的时间段。
若在此期间内法定监护人或者被代理人没有对这个问题表达出明确的态度,那么将会被认为是他们采取了拒绝否认的决定,因此这份合同将失去其效力。
再次,对于任何具有善意的合同相对人而言,他们在等待合同得到法定监护人或被代理人的认可之前,有权利去撤回他们的承诺,但是这种撤回与确认需要通过通知的形式传达出来。
简言之,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最终法律效力取决于相关
当事人(即法定监护人和被代理人)是否对其做出认可,以及相对人是否有权利行使催促和撤销的权利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