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应于现场勘查工作开始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针对涉及到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在确认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身份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也要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制。
对于必须进行检验、鉴定工作以确定相关事实的案件,应当在完成所有检验项目以及形成鉴定意见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起草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适当延期,但每次延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请谨记,具体的处理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性及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