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尚待确定的。
这种效力待定状态会导致其结果具有极大地不稳定性。
总结来看,具体有如下几个可能出现的结果:第一,如果
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就会从一开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追认的意思表示一旦传达给对方,即刻产生效力;第二,如果法定代理人选择拒绝追认,那么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将从一开始便失去
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当法定代理人的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该行为立即失效;第三,如果对方
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善意的,他/她有权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做出是否追认的决定。
如果法定代理人在此期间没有给出任何回应,则应视为其拒绝追认;最后,在民事法律行为得到追认之前,善意的对方当事人享有
撤销权。
撤销必须通过
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最终效力,完全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及其行为和对方当事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