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尚未明确地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的实施细则。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在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项权利主要体现在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之中。
首先,根据第五百三十八条的具体规定,如果
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的债权、放弃针对债权的
担保措施、无偿转移其合法财产等手段进行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的行为,或者故意拖延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导致对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
司法机关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
其次,根据第五百三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倘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出售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昂价格收购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此种情况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同样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