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上来讲,除非出现特殊情形,否则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传统的
缔约过失责任就很少再得到适用了。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针对在双方构建
合同关系的过程中,由于某一方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对另一方带来损失所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之下,
当事人在完成缔约协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错误行为,其不良影响仍在合同抵达生效状态后继续推动着对另一方权益的侵犯,且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
构成要件,那么,该
行为人仍然有可能面临
司法诉讼的压力。
譬如说,某一方在构建缔约关系的过程中意图隐藏或
虚报重要的事实真相,当这些误导性的信息被发现,并且合同正式生效过后依然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之际,如果这些掩盖行为得以保留下来,并继续累积其不良后果,那么,这种不诚实的行径恐怕将被判定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然而,总的来看,在合同正式生效后,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之诉求不仅需要有充分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过错行为及其负面效果等关键因素,同时还要求具备极高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操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