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
期限届满后
劳动合同未予以
续签的案件,相关
赔偿问题须视具体事宜进行明确评估。
例如,倘若用人机构选择持续保持或进一步提高原有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条款与条件,并提出续约要求,然而
劳动者对此不予同意的话,在此种特殊情形下,用人机构无需向该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用人机构企图压低原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从而导致劳动者对续约产生疑虑,或是用人机构决定停止续订该份劳动合同时,那么此时,用人机构负有向劳动者提供
经济补偿的义务。
具体来说,此项经济补偿应依照劳动者在为用人机构服务期间的累积
工龄,以此每满一年为一个计算单位,向其发放等同于一个
月工资总额的款项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且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整年来加以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会给予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终,是否存在补偿赏需根据用人机构的实际行动以及具体的劳动
合同条款来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