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术研究及实践经验,通常情况下可划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种类的
合同违约行为:首先,
违约金预期
违约行为,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达前,一方向另一方清晰表达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明将无法履行相应的
合同责任与义务。
其次,实际产生的违约行为,例如拒绝履行,它是指根本没有
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再如延迟履行,这是指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日期才开始履行合同;又如不适当履行,即履行的质量程度、数量规模等等都无法达到合同既定的标准;最后,部分履行,即只履行了部分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并未完成全部。
第三种特殊的违约行为:加害给付,指的是违约方实施的违约行为不仅仅对对方带来了履行合同带来的利益损失,同时也让对方遭受到了除此之外具有关联性的其他损害。
在进行过错判断,确认违约是否已然形成的过程中,必须遵循
合同条款内容的精确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如实地衔接配合。
对于不同类型的违约行为,他们各自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所采取的救济措施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