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后不予以退还,通常会被认定为
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形。当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又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时,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倘若在挪用公款之后,具备退还的能力却拒不退还,这就显示出其主观上的恶性较大,
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退还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像挪用公款的用途、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款项的去向以及事后的态度等。一般而言,存在明确表示不退还、
转移财产以逃避退还、挥霍挪用款项致使无法退还等情形,就可以认定为拒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