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
宅基地的所有权,村民只具备
使用权。
离婚时,倘若宅基地上存在房屋等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附着物。
对于房屋这部分,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便可协商进行分割,协商无果就由法院判决。
通常是一方获得
房屋所有权,并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关于
宅基地使用权的
继承,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被继承。
然而,倘若宅基地上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
继承人能够因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
倘若离婚涉及到继承宅基地相关财产这种复杂情形,就需要综合考量家庭人口结构、是否为村集体成员等诸多因素,同时还得遵循当地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