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一般很难撤销。
债权人对经过民政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中关于
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行使
撤销权。
离婚登记虽然属于
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
协议解除的确认,但双方在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的约定仍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
行政
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
如果该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2003年10月1日,新的
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不仅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且赋予了
当事人广泛的自治权。为防止
债务人通过
协议离婚逃避
债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起的
诉讼,法院应当增强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内容的审查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