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基本特征与
公积金相同,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强求缴纳,个人不超过7%,单位不小于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用于居住,并且拥有全部或部分
产权,可以提取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以下规定限额: 1、
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 2、
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或已支付的首期付款金额。 已办理
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也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首期付款。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015年3月1日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额。 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应同时在购房人、
借款人或
房屋承租人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一元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