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
担保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
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整体担保并推荐的,由经办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专用于支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专项使用,整体担保,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对象与项目,对从事农业项目的创业者和农村创业者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