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待遇,分以下两种情况支付:
参加
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发放生育津贴;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
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
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
申诉,依法向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