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称“三无”)这三项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根据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收入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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