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
当事人的
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
证据的第
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
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
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
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
民事诉讼实践要求。希望对你的二审有举证期限吗的问题有所帮助